劉寶平工作室_Mr.Liu S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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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
《山東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
魯民〔2015〕48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全省性社會團體:
現將《山東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2015年7月31日
山東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
為規范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強內部民主建設,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會團體應嚴格按照章程,依據本指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條 社會團體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應當由社會團體會員(代表)選舉產生。
第三條 社會團體選舉應當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尊重會員的民主權利,反映會員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會員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全體會員和社會的監督,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社會團體應當明確會員資格條件,規范入會和退會程序,制定會員管理辦法。
第六條 會員申請入會,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條件。會員提交入會申請后,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會員退會需書面告知所在社會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納會費;
(二)1年及以上不參加社會團體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可給予會員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或除名的處分。
第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定期更新會員名冊,并在網站、會刊等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員管理辦法;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社會團體終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數量少于100個(含100個)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數量超過100個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會員數量的1/3,且會員代表數量不少于50個。會員數量較多的,可以申請適當降低會員代表比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應當體現廣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逐級遴選的辦法產生。理事會應當合理確定選區和會員代表名額,各選區根據理事會分配的會員代表名額和會員意見遴選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行業協會商會每屆3年。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改選換屆和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會員(代表)大會,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的人數一般為會員(代表)總數的1/3,且應為單數。
理事喪失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秘書長(聘任制)、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人、財、物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應當由理事長(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授權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選任制)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會長)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會的,經1/5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其決議須以無記名方式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蹤;
(二)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有關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辭職;
(五)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六)有證據證明有濫用職權或其他嚴重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超過60人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應為單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是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社會團體設理事長(會長)1人;副理事長(副會長)1至3人,一般不超過5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秘書長可以采取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為聘任的,不具備理事資格,不參與理事會表決。
行業協會商會的秘書長應當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七條 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職務,應嚴格按照中央、省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會長)為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理事長(會長)出現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職責或不適合繼續任職的,由1/5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以無記名方式經全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可對理事長(會長)進行罷免。
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的理事長(會長)的罷免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人數一般不超過9名。監事人數超過3名的,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中應當有會員(代表)。監事或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七章 換屆選舉的籌備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的籌備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選舉的時間和方式;
(二)成立選舉委員會和選舉監督委員會;
(三)審議選舉辦法草案;
(四)審議章程草案。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選舉方式: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等;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監事,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等。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采用第一種方式,并實行差額選舉。
第三十五條 候選人的產生方式:
(一)自薦。會員(代表)自薦為候選人。
(二)推薦。10名以上會員(代表)可聯合推薦候選人,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均可推薦候選人。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應當成立選舉委員會作為選舉主持機構。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會員提名,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委員會應當由3至9人組成,且為單數,并推選1人作為選舉委員會主席。
選舉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一屆理事會產生之時職責終止。
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候選人的,須退出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審查會員(代表)資格,公布會員(代表)名單;
(三)接受候選人自薦或提名,公布候選人名單并介紹情況;
(四)組織會員(代表)參加選舉;
(五)主持選舉投票、計票和監票工作,確認并宣布選舉結果;
(六)有關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應當成立選舉監督委員會作為選舉監督機構。選舉監督委員會成員從會員中產生,經理事會表決通過。選舉監督委員會應當由3人以上組成,且為單數。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選舉需要公開的事項:
(一)選舉程序、選舉職數、候選人條件;
(二)會員(代表)資格認定情況;
(三)候選人資格審查情況;
(四)對會員質詢的回答與解釋;
(五)對會員投訴的處理情況。
第八章 選舉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條 換屆選舉的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審議以下議題:
(一)聽取并審議上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聽取并審議上一屆理事會財務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審議上一屆監事或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通過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六)通過選舉辦法;
(七)選舉新一屆的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以及秘書長(選任制),監事;
(八)通過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一條 社會團體選舉應當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簽到。監票人組織到場會員(代表)簽到,統計并公布應到會人數和實到人數;
(二)介紹候選人,公布監票、計票、唱票人員名單;
(三)檢查票箱。監票人當眾檢查票箱,確認后封閉;
(四)發放選票。監票人、計票人按一人一票發放選票;
(五)介紹選票。監票人介紹選票的填寫方法和注意事項;
(六)投票。有選舉權的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員依次投票;
(七)點票、計票。監票人打開票箱,計票人驗票點票。收回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的,選舉有效。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統計計票結果。
(八)宣布選舉結果。
第四十二條 社會團體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的正式候選人和另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的,方能當選。
超過應選名額時,得贊成票多者當選。贊成票數相同時,應當再次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三條 選舉大會的簽到表、選票、選舉辦法、計票結果、選舉結果、決議及會議紀要等資料應當整理成冊,向全體會員公開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以后產生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按照“一屆一備、變動必備”的原則,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章 報批和備案
第四十五條 社會團體應當于換屆選舉會議召開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并提交以下紙質材料:
(一)《社會團體換屆(成立)事先報批表》(一式兩份);
(二)換屆選舉的工作方案;
(三)選舉辦法草案;
(四)候選人名冊;
(五)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說明;
(六)換屆財務審計報告;
(七)決定換屆選舉事項的理事會會議決議(理事、監事簽字);
(八)其他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社會團體應當于換屆選舉會議召開7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議程等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派人員出席,監督換屆選舉工作。
第四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當于換屆選舉結束后30日內,將以下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一)《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說明;
(三)《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申請表》;
(四)《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五)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職務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批準兼職的文件;
(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七)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名錄。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第四十八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后,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紙質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
(三)《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四)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
(五)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的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延期換屆選舉的,于屆滿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紙質材料:
(一)《社會團體延期換屆選舉報批表》(一式兩份);
(二)通過延期決定的理事會會議紀要。
第十章 屆中增補
第五十條 社會團體屆中需增補理事、監事的,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候選人獲得贊成票超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的,方能當選。
第五十一條 屆中需要增加、補充或重新選舉負責人的,候選人應為本屆理事。社會團體可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進行選舉。
新增補的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需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提交《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申請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和會議決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山東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是指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同業人員(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社會團體。
第五十四條 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換屆選舉,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指引中的各項條款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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