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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具有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它通過溝通工商信息加強了各企業之間的聯系;利用法律維護了工商業者的利益,設立商事公斷處或商事裁判所來解決糾紛和爭論;興辦商業學堂及實業學校等,如盧作孚當時在北碚的鄉村建設實踐,就是完全依靠他所創辦的民生實業公司;倡導國貨,抑制洋貨;促進國際商務,舉辦國際商品賽會和博覽會,推進中外通商;參與政治活動,組建地方維持會,維護市面穩定,參與救亡運動,支持抗戰,倡導慈善事業,修路辦學,募捐賑濟災民等。
最初的商會、商務公館、商洋總會、公館、會所、同業公會、同鄉公館等等,很快被商務局所取代,這些被各級官府“摻沙子”而設的“局”,很快就成為衙門,這些變種的“商會”,不但起不到保護商人和本國工商業利益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新的盤剝,效率更為低下,工商界對這種官辦的商務局其實已不“感冒”了。官辦商務局按照官僚程序運行的同時,民族資本(即民營資本)深感官辦商務局無法為自己的利益代言,反而倒逼得民間商會組織自發地成立起來。
長期以來,商會在促進本地企業之間以及與外地發展商務合作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企業可以通過商會的平臺,快捷有效地開發市場或開展投資合作。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系的重要紐帶。企業可以通過商會的平臺,快捷、有效地開發市場或開展投資合作。長期以來,商會以工作的靈活性和橋梁性、會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促進本地企業之間以及與外地發展商務合作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
百年沉浮的中國商會
據記載,商會作為一種舶來品傳入中國,是在1834 年8 月英國在廣州設立的英國商會,1836 年,在此基礎上,組織了包括在廣州的全部外商的洋商總商會。鴉片戰爭之后,由于外國資本和商品的洶涌輸入,引起中國經濟和市場的急劇變化。1847年,各國商人在上海聯合組成了上海洋商總會。18 61年,香港的68 家外商行號在英國駐華公使的直接支持下,組成了香港洋商總會,即現在的香港總商會。1887 年天津的各國外商也成立了天津洋商總會。在1904 年之前,外商在廣州、上海、香港、天津成立了6 個商會。
然而,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商會則是始于清末。戊戌變法時,張謇等首先在上海籌辦商學會,但因變法失敗而解散。隨著商業資本的發展,袁樹勛在上海聯合中國通商銀行總董事長嚴任,邀請各行業商董,于1902 年成立了上海商業會議所,這被普遍認為是中國人自己創辦的近代意義上的第一個商會。隨后,晚清政府在1904年頒布《商會簡明章程》,揭開了商會組織發展的序幕。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會正式成立。1908年,全國已有58個總商會(其中9個建于海外)和223個分會,到1915年商會總數更激增到1262個。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訂了《商會法》和《商會法實施細則》。從整體上看,在國民政府統治下,商會由北京時期的超越體制之外回歸至體制之內,其發展空間受到局限,但經濟自治的本質特征仍然得到保留。
1949年8月,中共中央發出《中央關于組織工商業聯合會的指示》,做出了將舊商會改組為工商業聯合會的決定。新建工商聯與原來商會的性質不同,成為集統戰性、經濟性于一體的人民團體。新成立的工商聯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及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建立,工商聯的經濟職能削弱。改革開放以后,商會組織也迎來了變革時期。大量的個體及私營工商業者加入了工商聯或者個體私營者協會等綜合性組織。但在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的條件下,民營經濟的發展受到多方面的挑戰。為能夠創造較好的行業環境,同業者往往聯合成會,共謀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私營工商業者自發合組行業協會或行業性的商會,跨區域的企業投資和政府的招商引資的需要則催生了異地商會。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的轉變與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使商會具有更大的經濟自治空間。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政府的調控只是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經濟長遠發展目標。時至今日,中國商會在10 0多年的歲月滄桑中見證了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偉大歷程,商會作為存在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經濟組織,開始真正著眼于行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建立在政府的宏觀調控與企業的微觀經營之間的“中觀調控體制”。
一般而言,商會具有互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等四大特征,它對企業發展及產品競爭有著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同時,商會還具有行業性和區域性的特點,一種典型的商會是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系,溝通本行業企業與政府間的關系,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另一種商會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區企業公司、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和熱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組成的組織。
源遠流長的世界商會
法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會的國家,也是近代商會的發源地。近代商會產生于16 世紀的法國,1599 年法國的馬賽商人自發組成商會;繼法國之后產生商會的是德國,1665 年成立的漢堡商會是德國第一個商會;加拿大于1750 年出現了全國性商會;英國的第一個商會于1768年在澤西島成立,隨后1813 年在伯明翰也成立了商會;美國于1768 年在紐約成立第一個商會;日本于1878 年在東京、大阪、神戶分別成立了“商工會議所”。商會萌芽于歐洲封建社會的商人行會。歐洲中世紀,由于商業與手工業的發展,在古代村落公社衰落的同時,從公元9世紀起,在自由城市與海濱等地,逐漸產生了一種新的聯合組織:行會,它是由同一手工業或商業的從業人員組成的,有的是為了促進共同利益,有的是為了福利目的和共同的宗教信仰,還有的完全是為了交際目的。行會是了保護本行業利益而互相幫助、限制內外競爭、規定業務范圍、保證經營穩定、解決業主困難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具有壟斷性、職業性與技術性、階級性與等級性、地區性、時間性等特點,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的組織聯盟。
蓬勃發展的當代商會
雖然目前有不少的商會、行業協會仍未完全擺脫“二政府”的角色,但是隨著政府經濟管理水平的日益成熟和市場法制的不斷健全,民間自主成立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的比重迅速增加。當代商會及行業協會的發展也是應對全球化背景下內外競爭壓力的需要。中國現在國際經濟秩序的分工體系之中兼具“世界工廠”和“世界市場”的地位,對中國的民族企業來說,面臨著國外的反傾銷和國內競爭的雙重壓力。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國企業通過商會,協調發展戰略,實現競爭共贏,是一條重要的制度渠道。
明清時期的中國雖仍未走出傳統社會的基本格局,重本抑末也即重農抑商的傳統也沒有根本改變,但在思想和經濟等許多領域都呈現出一些新的發展趨向。隨著商品經濟的初步發展,在中國形成了令人矚目的十大商幫,其中尤以晉商和徽商最為著名,他們的商業活動獨具特色,影響也幾乎及于全國各地,在中國古代商人發展史上寫下了輝煌的篇章。不過,包括晉商和徽商在內由明清時期商人成立的社會團體,主要還只是會館或公所等具有較多局限性的傳統組織。到20世紀初的清朝末期,作為近代商人新式社團組織的商會應運而生,很快就成為數量最多、影響最大、存在時間也最長的商人團體,而明清時期興盛的十大商幫,包括晉商和徽商在內其影響則日漸式微。因此,談到近代中國的商人、商業乃至社會經濟變遷,不能不提及商會。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在探索商會改革的道路?;诟鞯亟洕l展道路的不同,民營經濟發展的程度不同,與世界市場的依存度不同,各地的商會、同業公會的改革也呈現不同的特色。如在溫州,由于私營經濟高度發達,商人的市場自為意識較高,民間性的行業協會非常發達,商會的經濟性、民間性特色鮮明,形成學界所言的“溫州模式”。在上海,商會、行業協會的改革則由政府主導,上海成立了行業協會管理辦公室,對行業協會的會務進行綜合管理,并在經費、辦公等方面予以支持,扶持其市場化的道路。內地的大多數地方,則多采取政府引導與民間主體結合的方式,對市場競爭較為充分的行業分別推進,采取漸進式的改革路線,亦取得良好成效。
總體而言,近代商會的發展仍有許多值得今天借鑒的地方。首先,它具有較為完善的商會治理結構。近代商會內部組織設置合理,并以民主和實力原則為基礎,是具有契約性的集體組織。會員企業,同業公會和商會之間,有較順暢的信息交換渠道,可以共同參與到政策制訂之中;其次,它擁有較為完善的商會法律體系。自商會建立之初直至今日,先后頒布多項商會法規、同業公會法規,對商會組織及其法律地位進行規范。雖然法律具有控制的意圖,但是賦予了商會以社團法人的地位,使之具有自治的法律空間,對于會內及行業事務,具有較強的主導權;此外,近代商人還具有較強的團體意識和參與意識。由于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商會的組建使其企業內部向心力較強。在復雜多變的社會情勢下,商人的集體意識和參與精神都被激發,各地商會在維護商利方面共為進退,氣勢宏大,政府也給予重視。其四是政府尊重商會的法律地位及自治權。對不違法規之事,對行業內具體事務,并不予以干涉,在經濟與社會層面,充分尊重商會權限,在政策制訂之中,亦重視商會的建議,形成政商互動的和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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